離婚案件中一方出軌的司法認定及后果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5-12-15
“他手機里有和別人的親昵聊天記錄,這算出軌嗎?”“對方出軌后,我能讓他少分財產嗎?”后臺每天都能收到類似的咨詢——當婚姻里出現出軌的陰影,很多人最先慌的不是要不要離婚,而是怎么證明他出軌,出軌了能讓他付出什么代價。
去年浙江嘉興的一起離婚案里,妻子拿著丈夫和第三方的抖音曖昧視頻起訴,卻因證據不足沒被認定出軌;而廣東廣州的另一起案件中,丈夫出軌生子,不僅要支付7萬元損害賠償,還得把大部分夫妻存款分給妻子。同樣是出軌,為啥結果天差地別?今天就結合法院的真實判決,把法院認定出軌的證據類型和法律后果講清楚,幫你避開維權時的坑。
一、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出軌行為的核心證據類型
1. 出軌方書寫的保證書、懺悔書
在聶某、林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在保證書中,聶某間接認可自己曾經婚內出軌的行為。結合林某一審期間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足以證明聶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婚姻不忠行為的可能性較大。(2021)閩07民終1120號
2. 親子鑒定報告
在鄧某 1、李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主張原告婚內出軌,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名非婚生子。原告確認其存在婚內出軌行為,且與案外人李揚玲生育兒子鄧某3,遺傳咨詢意見書亦證實原告是鄧某3的生物學父親。(2021)粵0111民初6617號
3.微信、短信聊天記錄
在李某、杜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杜某稱呼對方為“老公”,并稱“我給你包包子吃” (2023)魯1428民初2573號。
在徐某、陳某離婚糾紛中,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與他人存在外遇出軌行為,原告對婚姻破裂存在過錯。(2022)浙0411民初4553號。
4.出軌方的通話錄音,出軌方的行車記錄儀拍攝到與第三者同行或通話的視頻
5.與婚外異性的親昵照片、視頻、開房記錄
6.向婚外異性的特殊含義轉賬,如520元、1314元的轉賬
林某、李某離婚糾紛案中林某的轉賬記錄(2023)瓊0105民初6015號
7.證人證言,需非利害關系人
在陳某 1 與趙某離婚糾紛中,法院認為陳某1關于趙某婚內出軌的陳述,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陳某1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均系其親屬,與其有利害關系,所作的證言可信度較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沒有支持陳某1關于趙某婚內出軌的主張。據此判斷,如果是證人證言的話,需要與主張對方出軌的一方沒有利害關系。
二、認定一方出軌后的法律后果
1.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在劉某1與楊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該車現登記在原告劉某1名下,并由其使用,故本院確定該車歸原告劉某1所有,但原告劉某1應對被告楊某進行補償。雙方一致確定該車現有價值為70000元,根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結合原告劉某1的出軌行為系導致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本院酌情確定原告劉某1支付被告楊某車輛折價補償款50000元。【分割比例為過錯方:無過錯方=28%:72%】 (2019)鄂0116民初6575號
2.無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離婚損害賠償是否需要出軌行為達到與他人同居才可以主張,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
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出軌行為達到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在任某1與劉某離婚糾紛中,法院認為雖可證明被告確有出軌行為,但不能證明被告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故原告主張被告與他人同居證據不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過錯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不需要出軌行為達到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在李某、杜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即便是杜某沒有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民法典》與他人同居的規定,但其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屬于重大過錯,符合本條第五項的規定,杜某的行為勢必導致李某的精神創傷、精神痛苦等,李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五條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第九條的規定賠償數額以5000元為宜。(2023)魯1428民初2573號
在聶某、林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聶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婚姻不忠行為的可能性較大,這些行為對林某的感情傷害巨大,并直接導致聶某與林某的感情破裂,可以認定聶某對于雙方的離婚存在重大過錯。一審判決酌定聶某向林某支付20000元的離婚損害賠償,于法有據,并無不當。(2021)閩07民終1120號
在易某與張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關于被告辯稱原告出軌行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意見,因被告提交的聊天截圖能夠說明該事實的存在,原告本人不能對該親密照片給出合理的解釋,在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方面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數額結合原、被告的夫妻狀況、過錯程度等酌定為25000元。(2020)豫1729民初1778號
3.無過錯方優先撫養孩子。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在任某 1 與劉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原、被告的婚生女任某2年齡尚小,其長期跟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有出軌行為,且離家后至今未歸,因此婚生女與原告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2020)遼0682民初2732號
離婚案件中對出軌的認定,本質上是用證據說話的過程——沒有絕對的算與不算,只有證據夠不夠;而出軌的后果,也不是“凈身出戶”這種極端情況,而是通過財產分割、損害賠償、撫養權分配的細微傾斜,體現對無過錯方的保護。
婚姻的結束或許無奈,但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需要清醒。如果拿不準手里的證據是否有效,或者不知道怎么主張賠償,不妨多參考同類案例,必要時借助專業力量——畢竟,好的結果不是靠“運氣”,而是靠提前準備和合理規劃。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京公網安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