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能成立借款關系嗎?
作者:未知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5-09-05
問:很多夫妻在婚內會出現一方給另一方打借條的情況。那么,這張特殊的“借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萬一哪天感情生變,拿著借條能要回錢嗎?能要回全部還是一半?
答:對于夫妻間借款關系的成立實踐中主要考慮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和借款的用途。如果夫妻雙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并能提供證據,而且借款方將借款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項的話,該借款關系成立,在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處理。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借款關系不能成立。
至于借款人償還的數額取決于借款是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出借方個人的財產。如果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借款人只需償還借款的一半;如果借款來源于出借方個人的財產,借款人應當償還全部借款。
一、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江某與王某于2019年4月12日登記結婚。江某于2022年6月,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判決準予二人離婚。2020年7月1日,江某作為出借人與王某作為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70萬元,借款期限為7個月,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不固定利率,最低應支付4.5萬元利息。借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同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項之日起生效。 江某母親楊某于2020年7月9日至7月13日期間分四筆向江某轉賬60萬元。對此,江某表示系母親給付其留學期間生活費用,其將上述款項出借給王某。2020年7月14日,江某向王某轉賬70萬元,備注摘要系借款。
原告江某表示雙方自2020年3月開始分居,王某收到款項后全部用于其個人消費,不存在共同支出。江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70萬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某表示本意是投資父親的一個項目,后來沒有實際投資,涉案款項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在案證據可知,江某與王某簽署《借款合同》對于借款金額、利息及期限等涉及借貸關系訂立的重大事宜均予明確約定,江某依約向王某轉賬支付出借款項,雙方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就夫妻身份一節,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均具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能。夫妻之間基于意思自治發生的借款行為視為雙方對共有財產的合法處分,應予認定并履行。結合查證事實可以認定江某向王某出借款項70萬元,王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借款期限現已屆滿,江某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理由正當。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成立借款關系。首先,針對王某上訴主張雙方之間并無借貸合意,《借款合同》記載的70萬元實際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投資款。從《借款合同》約定內容來看,無法顯示有共同投資之意。另從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據來看,亦未顯示雙方有約定或談及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實際為共同投資之意的相關內容。王某提交的其與江某2020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據即便真實,從對話中可看出雙方當時商談后確認簽訂借款合同,即是因江某明確其對該部分款項有保本之意,因此雙方最終簽訂《借款合同》即體現了該部分約定之意,該部分對話內容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名為借款、實為風險自擔的投資合同關系,故本院對王某的該部分主張不予采信。其次,王某主張江某2020年7月14日轉給其的70萬元并非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稱該70萬元其于2022年5月30日轉給江某2萬元,另有款項用于王某母親生病花費、其就醫花費、王某回國后租房花費以及其他生活花銷等。但結合雙方婚后發生矛盾、分居等情況來看,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并無不當。再次,王某另主張涉案款項70萬元部分來源于江某母親楊某轉賬,應屬贈與雙方的財產,另有12萬元應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故其不應全部償還。但考慮到借款發生時江某、王某均為學生,銀行明細顯示江某當時的大部分款項直接來源于江某母親楊某的轉款,基于《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款項來源的特殊情況,王某再主張江某出借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其不應全部償還等,本院不予采信。
(二)實務研究
1.夫妻間借款關系的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簽訂夫妻財產協議,那夫妻財產關系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婚后共同所有。雙方依法為財產的共同共有人,在此情況下所發生的借款行為難免因錢款的權屬關系不清晰、夫妻之間相互的錢款往來而導致混淆。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轉賬能否認定為借款,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看是否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件中夫妻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對于借款金額、利息及期限等涉及借貸關系訂立的重大事宜均予明確約定,江某依約向王某轉賬支付出借款項,雙方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而且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中顯示出借方有保本的意思,因此不認為雙方是名為借款、實為風險自擔的投資合同關系。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姜某只能提供被告劉某出具的承諾書,劉某所寫承諾書僅寫欠姜某款項,并未明確指明是借款,亦未寫明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等內容,不符合借貸常理,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曾就借款事宜達成合意。
第二要結合借款的用途。夫妻間轉賬認定為借款的前提是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對此可以用排除法來判斷。看是否為夫妻應盡的法定義務(如贍養父母或撫養子女)或是否為共同生活所進行的事務(如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如果屬于上述兩種情形,不認為是個人事務。如果借款人主張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還會結合借款使用時雙方的感情狀況來考慮,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當時雙方正發生矛盾且已分居,被告已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認為借款成立。
2.借款返還的數額
認定夫妻間成立借款后,借款方償還的數額是多少,是借款的全部還是借款的一半?
法院對該問題的處理取決于借款的來源,如果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那借款人只需償還借款的一半,因為另一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借款的來源明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來源于案外人轉賬借款人應當償還全部借款。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綜合考慮借款發生時雙方都是學生,因此大額款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借款來源于出借方母親的轉賬,因此借款人應當返還全部借款。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借款人常主張借款屬于其個人婚前財產,由于錢款屬于非特定物,除非在取用、轉賬等使用行為時行為人附帶以明確的表示,否則無法區分所使用的款項系婚前或婚后錢款,如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婚前有支付該筆借款的能力并不足以認定該借款為其個人財產。此時仍然認為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借款人只需返還一半金額。
綜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確有借款的意圖,應當簽訂明確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要包含借款金額、利息及期限。另外,要保留相關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并在轉賬中備注借款。法律保護婚姻,也尊重契約。婚內借條,既是“情”的考量,也是“法”的約束。理清賬目,并非生分,而是對彼此權益的尊重和負責。事先明確規則,或許更能讓夫妻在婚姻的路上走得更加穩健和長遠。
二、案涉法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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